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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营养强化剂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13118100048 |
| CAS | 1119-34-2 |
| 型号 | 食品级 |
| 包装规格 | 25kg |
| 外观 | 粉末 |
| 保质期 | 24个月 |
| 有效物质含量 | 99% |
| 主要营养成分 | L-精氨酸盐酸盐 |
| 含量 | 99% |
| 是否进口 | 否 |



L-精氨酸盐酸盐在法规中的使用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使用范围:L-精氨酸盐酸盐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可用于配制成香精后添加到食品中,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直接使用
使用量限制: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
特殊膳食用食品: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L-精氨酸及其盐酸盐等氨基酸可用于满足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但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质量规格要求
普通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营养强化剂添加到食品中
感官和理化指标: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精氨酸》(GB28306-2012),L-精氨酸盐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时,其感官要求为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有特征性气味。理化指标包括L-精氨酸含量(以干基计)为98.5%~101.5%,比旋光度、pH、澄清度与颜色、干燥减量、灼烧残渣、氯化物、总砷、铅等指标也应符合相应规定
化妆品用途:在化妆品中,精氨酸盐酸盐(ARGININE HCL)作为化妆品原料,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评估认为,其在化妆品应用中,淋洗类产品浓度不高于0.02%,驻留类产品浓度不高于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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