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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增白剂 |
| 等级 | 食品级 |
| 执行标准 | GB25570-2010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030400255 |
| CAS | 16731-55-8 |
| 型号 | 食品级 |
| 包装规格 | 25kg |
| 有效物质含量 | 99 |
| 有效物质 | 焦亚硫酸钾 |
| 含量 | 99% |
| 是否进口 | 否 |



焦亚硫酸钾在食品行业中的使用量因食品类型和加工工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食品中焦亚硫酸钾的使用量标准:
最 大使用量:0.01g/kg(或0.01g,视具体表述而定)
最 大使用量:0.45g/kg
残留量限制:≤0.05g/kg(以二氧化硫计)
最 大使用量:0.45g/kg
残留量限制:≤0.1g/kg(以二氧化硫计)
最 大使用量:0.45g/kg
残留量限制(液体葡萄糖):≤0.2g/kg(以二氧化硫计)
最 大使用量:0.45g/kg
残留量限制:≤0.1g/kg(以二氧化硫计)
最 大使用量:0.45g/kg
残留量限制:≤0.05g/kg(以二氧化硫计)
最 大使用量:2.4g/kg(片剂气化法以亚硫酸盐计)
残留量限制:≤0.05g/kg(以SO2计)
对于速冻小虾或对虾、龙虾等半成品,FAO/WHO(1983)规定其最 大用量为100mg/kg(按SO2计,单用或与其他亚硫酸盐合用),在熟制品中的最 大用量为30mg/kg。
速冻法式炸马铃薯片的最 大用量为50mg/kg(按SO2计,单用或与其他亚硫酸盐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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