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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氨酸钠 食品级 炒菜煲汤酱油罐头
起订量 (公斤)价格
1-2519 /公斤
25-100017 /公斤
≥100015 /公斤
  • 产地:中国 河南郑州
  • 发布日期: 2025-01-08
  • 更新日期: 2025-04-04
产品详请
主要用途 增味剂
执行标准 GB
生产许可证编号 SC20113118100048
CAS 142-47-2/32221-81-1
型号 食品级
包装规格 25kg
有效物质含量 99%
含量 99%
是否进口

应用领域

工业领域

在工业上可用作有机合成中间体,但在世界年产量中,这种用途占的比重极小,如应用于助剂、渗透膜、丝蛋白改性、皮革助剂、生物医学材料、改性再生胶原纤维等各个领域。

谷氨酸广泛存在于动植物的机体中,是食品中天然存在的营养成份。谷氨酸食用后,有96%在体内被吸收,其余氧化后在尿中排出。

食品领域

做调味剂使用时,一般用量为0.2%~0.5%。除单独使用外,宜与核糖核苷酸和肌苷酸钠之类核酸类调味料配成复合调味料,以提高效果。谷氨酸钠是国内外应用最为广泛的鲜味剂,与食盐共存时可增强其呈味作用,与5'-肌苷酸钠或5'-鸟苷酸钠一起使用,更有相乘的作用。我国规定可在各类食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谷氨酸钠具有强烈的肉类鲜味,味精用水稀释至3000倍仍可感觉到鲜味,广泛用于家庭,饮食业、食品加工业(汤、香肠、鱼糕、辣酱油、罐头等)。鸟苷酸钠与谷氨酸钠同时使用,具有协同作用,能提高鲜味,又称助鲜剂或强力味精。

相关法规

GB 2720-2003 《味精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味精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GB 27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新标准在术语及定义方面对味精的定义细化为味精、加盐味精以及增鲜味精,修改了感官要求,增加了感官检验的方法,理化指标由原来标准内订立修改为按照GB2762执行,经查询,与旧标准对比,取消了锌的检验要求。

GB/T 8967-2007 《谷氨酸钠(味精)》

标准按添加成分,将味精产品分成三大类:即普通味精、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标准要求,无论是哪一种味精产品,其感官要求都应满足:无色或白色结晶状颗粒或粉末,易溶于水,无肉眼可见杂质,且无异味的要求。 按规定,加盐味精产品的谷氨酸钠含量应不小于80%,食用盐添加量应小于20%,铁含量小于等于每千克10毫克;对于增鲜味精,则要求:谷氨酸钠含量不小于97%,增鲜剂呈味核苷酸二钠不小于1.5%,铁含量小于等于每千克5毫克等。无论是加盐味精还是增鲜味精,都需用99%的味精来加盐和进行增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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